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重理工学〔2009〕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研究生系指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重庆理工大学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转变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观念,按照平等、竞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建立市场导向、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毕业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鼓励毕业研究生到西部地区、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工作;鼓励毕业研究生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作;鼓励毕业研究生自主创业。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应认真完成学业,全面提高素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指导活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主动就业;应认真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表,按有关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诚实守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处是学校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和重庆市关于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订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
(三)收集和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活动;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四)编制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五)组织开展研究生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安排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处理毕业研究生派遣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负责毕业研究生档案材料的归档、寄档工作。
(九)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本学院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具体安排。
(二)开展毕业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三)统计本学院毕业研究生生源情况。
(四)收集发布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五)具体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参与派遣毕业研究生,协助研究生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研究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研究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九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创业指导和就业政策的宣传。指导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研究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四章 就业计划
第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推荐表一式五份,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并严格执行一人一号制,不得复印、翻印、涂改或转让。
第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可以在各种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落实就业单位,可通过公布的需求信息落实就业单位,也可通过自荐形式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签订程序一般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毕业研究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研究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研究生所在学院加盖公章;
(四)研究生处加盖公章;
(五)协议书经研究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后生效,研究生、用人单位、所在学院、学校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就业协议书签订后,签约三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不得随意违约。毕业研究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违约的,需事先征得学校同意,与原单位解除协议并取得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后,方可领取新的空白协议书。
第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每年分为冬季(12月)和夏季(6月)两次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冬季派遣的毕业研究生应在11月30日以前将协议书交到研究生处;夏季派遣的毕业研究生应在5月30日以前将协议书交到研究生处。
第五章 派 遣
第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应持“离校手续单”,办完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一式两联,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红联到用人单位报到,白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研究生档案。
第十七条 毕业研究生应凭《报到证》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到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单位不同意延期报到而擅自延期,造成单位退回的,由毕业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需改派的,应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以前由毕业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同时需学校审批并出示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的退函和拟接受单位的接收函后,方可办理相关改派手续;1月10日和7月10日以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九条 非定向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面向全国就业;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招生合同回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就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委培、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书面同意和学校批准后,方可领取就业协议书,与其它招聘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必须回部队工作。如要求到地方就业,须经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和原部队报总政治部同意后,列入地方就业方案。
第二十一条 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或工作需在毕业前(当年5月30日或11月30日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学校将其派回生源所在地。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进行,并在毕业研究生派遣后两周内以机要方式将档案转寄相关地址。
第二十三条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户口、档案等应按相关规定迁回家庭所在地的相关部门管理或托管在就业服务部门、人才服务中心。需办理托管的,应完善相关接收手续并签定协议。
第二十四条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或当地人才服务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